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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协作”+“联合训诫”, 不起诉决定重启人生路




"在观护帮教期间,你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表现良好,现考验期限届满,依法决定对你不起诉。”2022年6月30日上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检察院和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共同对一起盗窃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2021年9月11日,只有16岁的未成年人小明(化名)从府谷县城出发到山西省岢岚县游玩后无路费回家,临时起意偷走一蔬菜门市店内现金4000余元,后返回府谷县,将赃款挥霍。岢岚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小明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并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遂于12月30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小明的户籍地与常住地均为陕西省府谷县,为进一步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观护帮教工作,帮助小明尽快回归社会,岢岚县检察院委托府谷县检察院进行观护帮教,双方就协同开展考察帮教方式和内容达成共识。经过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小明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服从监督,岢岚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小明不起诉。在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两地检察机关对小明进行联合训诫。


 “那几天在里面真的不好受,出来才知道自由自在有多好,我再也不想再回到那个地方了,我一定牢记教训,珍惜大家给我的这次机会”,在看到小明真诚的认错态度后,观护帮教小组的干警们鼓励小明要自觉抵制外在诱惑,脚踏实地做人、做事,重新把握好人生的方向;同时未检干警决定向小明父亲送达《督促监护令》,要求小明父亲要多和孩子沟通交流,多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督促小明学法、知法、用法,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谨慎交友;预防和制止小明沉迷网络、逃学、偷窃等不良行为;少批评责骂,切实尽到监护责任,帮助其改过自新。


 两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跨省异地协作监督考察、联合训诫、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不仅打破了距离、户籍、人员流动给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落实带来的限制,还能有效促进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合力,提升帮教成效,更好地挽救犯错未成年人。


文字|高   静

审批|韩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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